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
委托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龙头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关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龙头村委的委托代理人麻文波,被上诉人关某的委托代理人岳建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