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房产局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市英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市英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30日以已与被告北京市英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