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
被告李某。
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卢A,双方从2010年1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卢A由原告卢某抚养成年,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支付,至小孩成年时止);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