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干部。
被告:席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双方开始闹离婚,后经(2008)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这期间,原告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被告居住在秦州区天创花园X号楼X号住宅(此住宅为原告婚前购买),2009年初离婚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搬出该房。该房从2007年到2009年度产生的取暖费为3143元,电费211元,水费、物业管理费134元。双方对此费用协商未果,故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并归还其房屋客厅窗帘。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席XX于2010年4月15日前付给原告袁某某取暖费、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共计174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