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汪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汪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唐某婷。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唐某婷。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汪某某放弃婚前陪嫁财产;
三、婚生女孩唐某婷由原告唐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汪某某每月第三星期探视孩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