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母某某(系王某某之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x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2日结婚。婚前原告给二被告给付彩礼现金x,婚后给付x元。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王某某放弃婚前陪嫁财产;
三、被告王某某、母某某返还原告马某彩礼现金共计x元,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