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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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得胜置业大厦X号楼XF。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

被告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传公司)诉被告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普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传公司诉称,原告依法取得了电影《决战帝国(L'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网站x.cnx.cn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影《决战帝国》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星传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四普公司:1、立即停止对电影《决战帝国》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公开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四普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决战帝国(L'x)》片头载明由x出品。2007年10月12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7-H-x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书记载:申请者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经x(法国)授权,取得了电影故事片《决战帝国(L'x)》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点播权。授权期限为2005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申请者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

2007年10月20日,星传公司向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人员与星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10月22日来至位于南阳市社旗县世纪广场42°C网络空间网吧,公证员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检查了上网连接设备和计算机,确认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正常,硬盘文件正常,计算机经重启后无法保存文件,连接上公证人员保管的移动硬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星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主要进行了下列操作:打开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ICP备案”,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欢迎访问备案网站管理系统”,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管理备案系统”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进入“备案公共信息查询”页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x.cn”点击“查询”,进入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页面,页面显示:首页网址为“x.cnx.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商都宽频”,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PC备x号”。返回“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郑州网络警察”,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点击“欢迎访问郑州网络警察!”进入“郑州网络警察网”页面,域名为:www.zz-x.com,点击“互联网单位备案”进入“互联网单位备案”页面,点击“国际互联网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进入“河南省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域名为:www.x.com,点击“河南互连网用户备案信息查询”进入“互连网用户信息查询”页面,在“网址”栏输入“x.cnx.cn”,点击“查询”,进入查询结果页,该页面显示:“用户名称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页面进行浏览后,关闭该页面。返回“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VV宽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点击“VV宽频x.cnx.cn”进入“VV宽频”页面,下拉滚动条对该页面浏览后,使用用户名为“x”的用户登录后进入“VV宽频”登陆后页面,使用该页面的电影快速搜索功能搜索到影片“豺狼帝国”,进入影片“豺狼帝国”播放页面,页面电影海报上显示“L'x”字样,点击“点播”开始在线播放影片,影片显示“x”出品,片名显示为“L'x”,屏幕下方中文翻译为“狼族帝国”。播放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播放结束后,关闭页面。公证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和部分屏幕截图,后刻成光盘附于公证书后。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电影《决战帝国(L'x)》和《豺狼帝国》、《狼族帝国》系同一部电影作品。

以上事实有电影光盘、(2007)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为2007-H-x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被告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星传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决战帝国(L'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星传公司许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四普公司在其主办的域名为“x.cn”的网站提供影片《决战帝国》网上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星传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星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星传公司请求四普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星传公司要求四普公司赔礼道歉,但是前述民事责任系针对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所做的救济。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四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星传公司作为著作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利,故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星传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四普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x元。

被告四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主办的域名为“x.cn”的网站的服务器中移除影片《决战帝国(L'x)》的在线观看内容;

二、被告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郑州四普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斌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朱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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