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X。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