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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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