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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丁与被告瞿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瞿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略)(系瞿某之妻)。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丁与被告瞿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7日,被告瞿某以做生意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之后又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没有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某诉讼费用。

二被告辨称,原告诉称借款6万元属实,但被告瞿某于2012年3月2日已偿还了1.5万元,应予扣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瞿某、杨某共欠原告陈某丁借款6万元,已经偿还1万元,尚欠5万元议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某6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瞿某、杨某共同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习彩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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