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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彩虹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水庆和家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彩虹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市气象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一飞,天水忠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水庆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天水庆和家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天水彩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广告公司)与被告天水庆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和家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一飞,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虹广告公司诉称:2008年5月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由我公司负责在天水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天气预报栏目中为被告播出广告,期限一年,被告按季度付给我公司年度广告费x元。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从2008年5月1日起为被告提供画面广告的播出(广告播出在先,签订合同在后),并出具正式税务发票,但是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广告费用。2009年4月28日我公司又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广告播出协议(从2009年5月1日—2010年4月30日),广告费用为x元。2009年7月底被告在我公司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仍然未付一分钱广告费,所以从8月1日起,我公司就停止了被告的广告播出。我公司为被告共播出18个月的广告,广告费x元;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x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庆和家具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要求分期付款,即在2010年1月底支付5000元,其余某款则无法确定给付时间,并辩称在2009年10月其准备给原告付款3000元,而原告不接纳,所以我们不同意承担违约损失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庆和家具公司承认原告彩虹广告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于原告彩虹广告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彩虹广告公司为被告庆和家具公司按照约定播出广告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却实际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支付拖欠18个月广告费x元及违约损失1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庆和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拖欠原告天水彩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x元及违约损失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庆和家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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