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因农耕用火不慎烧了被害人章××的山林,引起被害人章××及其家人不满。同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章某某哥哥章××出面与村干部章某雨一起到柘荣县X乡X村章××家中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当晚,章××外出买烟回来时遇见章某某父母即与章某某父母发生争吵,争吵声引来了章××家人叶××、章××等人,被告人章某某也闻声赶来。为此,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章某某手持尖刀将被害人章××的腹部刺了一刀,致被害人章××重伤(九级伤残)。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就伤害损害赔偿与被害人章××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章××各项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章××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陈述,证人江××、章××、章××、陈××、叶××、蒋××证言,柘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柘公刑鉴(临床)字(2010)X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章××陈旧伤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调解笔录、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能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陆秀容
审判员吴盛桥
人民陪审员彭秀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