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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安康,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12月,被告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和需偿还银行借款为由,向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x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5日。2007年4月,经双方协商,被告陈某某补写了借条一张,同时约定借款利息为x元,并口头约定在2007年5月1日前全部归还。到期后经原告杨某某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某仅偿还了借款本金x元,余欠借款本金x元及及约定的借款利息x元至今未还,期间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12月15日将上述欠款转据为借款6万元的借条一张。2009年4月原告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借款x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x元,限被告陈某某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2009年8月30日前偿还x元,2010年2月10日前偿还x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舟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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