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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原审被告常某甲、原审第三人常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内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孙和慧,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海光,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法律服务所职员。

原审第三人:常某乙,女。

上诉人内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常某甲、原审第三人常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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