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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徐民一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某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明书,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0月11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x元。

二、被上诉人柳某赔偿被上诉人徐某医疗费、急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x.16元(该款被上诉人柳某已履行完毕)。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元,由被上诉人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为373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四、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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