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立成,(略)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略)辉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略)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张娅
审判员刘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