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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监字第52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刘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6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时程序违法、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刘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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