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华健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国、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国、曹广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