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略),住(略)。2011年12月16日因交通肇事一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7日、2012年3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书记员卓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华某酒后驾驶湘x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慈利县零阳大道自西向东驶往慈利县X村,当车行至慈利县X区路段时,遇被害人覃某琴及其女儿覃某某由南往北横过慈利县零阳大道,被告人华某因临危措施不力,将被害人覃某琴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被害人覃某琴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于2011年12月13日死亡。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华某到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覃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害人亲属的领条、谅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华某的量刑情节有:1、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华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某雄
审判员熊志红
人民陪审员张淦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柴澧峰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某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某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某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