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缺席)。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外出二年多,音信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郝某宁。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05年以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8年5月初,被告独自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毫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当庭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私自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郝某某诉请离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郝某宁由原告郝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振杰
审判员张拴信
代理审判员贾乾文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