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XX,女,1987年3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
被告陈X,男,1983年4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
原告耿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X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诗童。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儿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耿XX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XX随原告耿XX共同生活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耿XX得自己的婚前财产棉被15条、马桶1只、拖鞋35双。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耿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5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