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登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耿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被告在诉讼中间主动履行义务,此案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宫向党
审判员王金超
审判员张智勇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