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
委托代理人张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匡XX。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唐X诉被告匡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原告诉称,200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9年12月25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外打工,原、被告经常不在一起,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都不闻不问。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诉请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x元;3.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25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婚后原、被告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此次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唐X与被告匡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提出离婚,被告匡XX表示同意,;
二、原告唐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