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
被告中国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中国XX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