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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与被告中国XX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

被告中国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中国XX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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