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华,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张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平时因琐事经常打骂其妻夏菊花。2010年2月15日,张某甲又与夏菊花发生吵打,并对夏菊花进行殴打,当晚夏菊花便死在家中。经法医检验鉴定,夏菊花系肝右叶包块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列举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提出,其妻是因患淋巴癌,被其打后气死的,其不想把她打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只是加快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属于老年人犯罪,平时表现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平时因琐事经常与其妻夏菊花吵打。2010年2月15日,张某甲与夏菊花发生吵打过程中对夏菊花进行殴打,当晚夏菊花便死在家中。经法医检验鉴定,夏菊花系肝右叶包块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2月16日14时32分,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接到熊某某电话报称:“四屯村委会山那边村有一个60多岁的女老人死了,现在死者的后家来了20多个人要闹事,请求查处”。
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熊某某报案后,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调查走访,死者夏菊花的丈夫张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便将张某甲拘传至中安派出所接受讯问。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四屯村委会山那边村X号张某甲家住房内,由门进入屋内,地面上有一铁质空保温杯,杯盖缺失,杯一侧有6×5cm凹陷痕,底座上有3×1.7cm范围内擦拭血迹;屋内东侧有一木床,北端床头西侧横木上有3×3cm擦拭血迹,南端床头西侧横木上有1×2cm擦拭血迹,西侧横木上有3.1×2.4cm擦拭血迹;木凳南侧木棱上有1.2×1.3cm擦拭血迹;北侧橱柜上放有菜刀一把,刀柄上有10×3cm擦拭血迹,刀刃一侧有长3cm条状擦拭血迹;东侧一塑料盆内放有一木棍,木棍一端沾有血迹;牲畜圈东侧地面上放有一竹板,竹板上为夏菊花尸体,头东脚西,呈仰卧位。(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中提取木椅床上血迹4份,地面上血迹4份,木棍一根,保温杯一个,茶罐一个,菜刀一把)
4、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夏菊花前额部有5cm×3cm的皮下瘀血,在此范围内有3.4cm×0.2cm斜形皮肤裂伤。左眉弓外侧分别有1cm×0.3cm、2.6cm×0.5cm的挫裂创,深达皮下。右眉弓外侧有1.5cm×0.4cm的挫裂创,深达皮下。双侧颜面部、鼻部、口唇部及下颌部多处散装条片状表皮剥脱伤,部分皮下瘀血。头左颞顶部有5.5cm×3.8cm的皮下瘀血、肿胀。枕部有7cm×6cm的皮下瘀血。颈部及前胸部多处散装表皮剥脱伤。右下腹有6.5cm×6cm的皮下瘀血区,在此范围内有2.2cm×1.8cm表皮擦伤。左肩胛外下缘有5.5cm×2.6cm条状表皮剥脱伤。左背部有3cm×1cm的表皮擦伤。右腰部长15cm×6cm范围内多处散装条片状表皮擦伤。双手背片状皮下青紫瘀血。左大腿中段前侧有9.5cm×8cm的条形皮下青紫瘀血。左内踝外下缘有5.5cm×2.6cm的条形表皮剥脱伤。右足背有6cm×4.5cm的皮下瘀血。经解剖检验,见额部、左颞顶部及枕部头皮下出血,右颞肌出血。腹腔内大量积血及凝血块。肝脏色粉红、质硬,表面广泛性不规则结节状物突起,肝右叶膈面有7cm×6cm×3cm大小包块,色暗红、质中等,包块上有4cm×2cm的不规则形破损出血区。脾被膜皱缩。左肾前上缘有一大小为3cm×3cm的半透明泡状物突起。(尸体检验中提取尸体血1份;腹腔血10ml;胃内容物50g;心脏1;肺脏2;肝脏2;肝脏上包块1;脾脏1;肾脏2;右下颌部包块1。)
5、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张某甲血样一份血检;从张应聪处提取匕首一把,全长32厘米,刀叶长20厘米;刀壳一个,特征为黄某,全长22.6厘米。
6、理化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送检的夏菊花腹腔内血液、肝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物;夏菊花的死亡首先排除中毒致死可能,其次死者自身存在病变(肝脏包块),腹部及腰背部受外力打击时,腹腔压力突然增大,致包块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论为,夏菊花系肝右叶包块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7、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夏菊花的病理诊断为:(1)肝硬变,肝细胞性肝癌;(2)右下颌包块为肝转移癌;(3)脏器淤血(心、脑、肺、肾);(4)心肌缺血缺氧性改变;(5)间质性肾炎,肾囊肿;(6)脾组织未见异常。
8、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木棍”、“现场提取菜刀”、“现场提取茶罐”、“现场提取不锈钢真空杯”、“现场提取匕首”、“木椅床南端床上木档上转移血迹”、“火塘边木凳面南侧木楞上转移血迹”、“灶台西侧距边缘7cm处血迹”及“二楼木柜东侧木板地面上血迹”均为人血;“现场提取匕首”上人血的基因分型与“夏菊花尸体血样”基因分型一致;“现场提取木棍”、“现场提取菜刀”、“现场提取茶罐”、“现场提取不锈钢真空杯”、“火塘边木凳面南侧木楞上转移血迹”、“二楼木柜东侧木板地面上血迹”人血的基因分型与张某甲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木椅床南端床上木档上转移血迹”、“灶台西侧距边缘7cm处血迹”人血无阳性扩增产物。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0年2月16日,经法医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活体检验,其颜面部有血痂粘附,左眼角外侧有4.5cm长挫裂创,深达肌肉,创周部分表现剥脱。右手大鱼肌处有2.5cm长纵形皮肤裂伤,创缘整齐。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5条之规定,张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
10、伤情照片及富源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因左侧眼部疼痛,流血23小时余,在该院就诊,诊断为左侧眼部裂伤。
11、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村子里一个叫夏菊花的老人死了,亲戚们去村委会反映,村X排其到张某甲家看看,夏菊花那边的亲戚要求报警,其就打电话报了案。
12、证人夏小菊(系夏菊花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夏菊花死亡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夏菊花生前身体还是好,没有什么疾病,性格好,能忍,张某甲平时还可以,但只要喝着酒就会打夏菊花,拿着什么就用什么打,多少年了都是这样的。
13、证人张应权(系夏菊花的侄子、邻居)、龚云花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15日晚上6点多钟,其听见张某甲在骂夏菊花,当晚10点多钟时路过他家门口又听见夏菊花讲“不要打我了”,他们家吵架、打架是经常的事情。16日凌晨1点30分,张某甲来喊:“应权,应权,快起来,你小娘没有气了”。夏菊花和张某甲就两个人住,平时关系还可以,但是张某甲一喝酒,性格就比较怪,会和夏菊花吵架,还会打夏菊花,这样的事随时都会发生。夏菊花偏瘦,身体还是好,也没发现她有什么病。
14、证人张某丁(系夏菊花的邻居)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15日中午1点左右,张某甲家就在吵架了,张某甲揪着夏菊花的衣服拖扯。张某甲家吵架是常事了,特别是张某甲喝着酒,劝不住,哪个劝他就骂哪个、打哪个,所以他家吵架别人都不想看。
15、证人张国稳(系夏菊花的邻居)的证言证实,张某甲的脾气很混,不讲道理,随时与夏菊花吵架,2010年2月15日那天,先是和张国朝吵架,后来又和夏菊花吵,还打他媳妇。是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在他家门口的地板上,用他家的洋爪把子打,用脚蹬。夏菊花被打了坐在地板上,张某甲揪着衣服拖,拖了睡在地上,张某甲又用脚蹬她的屁股,还用洋爪把子戳她的全身,夏菊花都没还手,可能吵到夜间1、2点钟,夏菊花就是“哎哟哎哟”的喊。张某甲和他媳妇的关系一直不好,随时吵架,随时打他媳妇夏菊花。洋爪子是铁的,一头可以挖,是尖的,一头可以砍,是扁的,是平时挖地、砍树时候用的那种。
16、证人李英(系夏菊花的继儿媳)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16日凌晨,其接着张刚的电话,和丈夫张应聪来到婆婆夏菊花家,人已经死了,张应聪气了还用凳子打着张某甲。夏菊花平时身体不好,听张某甲说患有淋巴癌。
17、证人张石仙(系夏菊花的女儿)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平时爱喝酒,酒后会与母亲夏菊花吵架、打架,夏菊花这段时间身体不好,一年前带其去看病,医生说是淋巴癌晚期,这段时间走不动路,病得还是严重。后来办丧事时,看见她的脸上和脖子上有一些伤痕。17日早上其在张某甲和夏菊花的床上发现有一把刀,刀是有刀壳的,就把刀交给其兄张应聪,公安的来后,张应聪就把刀交给公安的人了。
18、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张应权电话,喊来瞧舅母夏菊花不行了。其看到夏菊花脸上有血迹,鼻子上面有血。
19、证人张应聪(系夏菊花的继子)的证言证实,2月15日夜间1点多,其接到张吉刚电话过去时,夏菊花已经死了,手已经凉了,胸口还有点热。其问张某甲咋个回事,他说其不是他儿子,不要其管,其生气了就用板凳敲了他肩膀几下。当时夏菊花的脸是白的,鼻子上有血,有一边眉角和鼻侧破掉一点皮,胸口上有红点点。张石仙在整理夏菊花遗物时,翻着一把刀,后交给自己,自己交给公安了。
20、证人吴小顺(系夏菊花的女婿)的证言证实,其接到电话到场时,夏菊花已经死了,在给她穿衣服时,看见她的脖子是紫的,还有后脑门上左边还是右边有一个伤口。
21、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张某甲和夏菊花在其家门口互相推扯,张应聪去劝,被张某甲骂了就回家了,自己也就没看了,因为张某甲经常会打夏菊花,特别是喝着酒。
22、证人张吉刚(系夏菊花家的邻居)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其在家里听见张某甲一直在骂夏菊花,夏菊花在哼,到1点左右,张某甲还在骂,夏菊花的声音就听不见了,后来张某甲就喊“你小C[气死掉了”,自己听着不对劲了就赶快打电话给张应聪了。
2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张国合(张某甲)平时不喝酒是一个好的人,喝着酒就乱,一喝醉就和夏菊花吵架、打夏菊花。哪个去拉、去劝,就骂哪个、打哪个。
24、证人张春霞(系夏菊花的继孙女)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6时左右,张某甲和夏菊花吵架时,其与其父张应聪、其母李英去瞧,其奶奶夏菊花的眼睛上脑门边有一个小伤口,其父去拉,还被张某甲骂。到夜间12点左右,就听说其奶奶死了。奶奶平时身体就不是很好,也认不得有什么病。
25、证人张国朝(系夏菊花家的邻居)的证言证实,大年初二晚上其听见隔壁张某甲家媳妇喊“哎哟哎哟,我怕是要死了”。两家因为房子的事情,关系不好。
2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案发当天因张国朝骂我家,说房子、地基都是他家的,我就朝夏菊花发火说她没有主见,让人家欺负成这种,后用匕首打夏菊花脸上几下,夏菊花就气死掉了。我记着当时用匕首就是敲着夏菊花脸上,还有眉头上面一下,其他我就记不住了,当时我喝着酒,喝掉一瓶酒。我敲她的时候也没有什么想法,当时就是想出出气,又喝着酒,我要是想把她杀掉,我可以一刀就把她杀掉了。敲夏菊花的匕首是三四十公分长、三指头并起来那么宽,把是铁的,颜色是银白色的,一面有口,一面是锯子口的,有个黄某的牛皮套子套起来。我用匕首敲夏菊花后,她就对我说我不敲她她也要死了,说叫我不要去苦了,够我吃了,还喊我把养着的牛处理掉,然后眼睛望着我就没有气了。她在四年前检查出有淋巴癌,前两年上楼梯都要过背,后来走得动了,在死之前的一个多月就很不吃了,只吃我从街上买来的水果、牛奶,饭也很不吃。在死之前身体就已经很差了。
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某甲对作案工具进行混杂辨认,其辨认出X号刀即公安机关提取的匕首为其敲打夏菊花脸部、额部的作案工具。庭审中经出示,被告人张某甲确认是其当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28、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因家庭纠纷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本案实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某甲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