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31岁,汉族,打工,冷水滩区人。
被告严XX,女,28岁,汉族,打工,冷水滩区人。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严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3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严XX离婚;2、婚姻期间生育2个小孩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人自己承担;3、婚姻期间财产平分;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现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严XX于2002年11月19日在仁湾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张X,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张X,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提出离婚,被告严XX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张X、张X由原告张XX抚养成年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被告严XX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王牌农用运输车一辆归原告张XX所有,原告张XX给付被告严x元,此款项当庭给付;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