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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陈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略)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四建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苎麻纺织印染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湘火炬汽车灯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陈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甲向(略)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某甲未按期归还借款,(略)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从保证人(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8年12月20日张某甲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3057.6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被告陈某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甲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x.6元,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甲、陈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甲向(略)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甲未按期归还借款,(略)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从保证人(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张某甲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反担保人被告陈某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自愿偿还原告(略)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x.6元,分别于2009年1月10日前偿还6000元,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60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x.6元;

二、被告陈某某自愿对被告张某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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