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唐智,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院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岑生华,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以经过多方做工作,原、被告双方自愿进行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向阳
审判员黄登飞
审判员李小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