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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永冷民初字第1033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唐智,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院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岑生华,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以经过多方做工作,原、被告双方自愿进行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向阳

审判员黄登飞

审判员李小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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