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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力,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盛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盛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原告盛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蔡某现金10000元,于调解之日兑付;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盛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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