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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诉被告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

被告唐XX。

原告邓XX诉被告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艳辉、人民陪审员何桂林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于娟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原告邓XX与被告唐XX合伙承建XX监狱家属宿舍工程,工程完工后,2009年2月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邓XX合伙结算款人民币28万元整。被告承诺在2009年7月底内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付清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合伙结算款28万元人民币;承担拖欠此款的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XX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XX与被告唐XX承建XX监狱家属宿舍工程。2009年2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万元,2009年2月20日,被告唐XX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所欠原告28万元在2009年2月底前还3万元,3月7日还5万元,2009年7月底全部还清。如果在7月底不还清,可以将被告下河线的厂同时出售扣还。并注明被告与原告邓XX的一切账目全部结清,所有账目作废。事后,被告在2009年8月还原告欠款1万元后,被告再没有向原告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下欠原告邓XX工程款人民币27万元,此款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2万元,2010年5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若在以上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款,则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27万元,并从2009年2月21日起按月息2%计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何桂林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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