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殷某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殷某甲与被上诉人舞钢市X镇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殷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