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0年3月17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