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旷某某,女,48岁,汉族,湖南省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判决确定:被告李某某、旷某某偿还原告郑某某购车款x元,此款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旷某某长期外出,被执行人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