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磊,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且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原告遂起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亦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