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长城支行与债务人马亚军借款合同一案,经榆阳区公证处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长城支行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违约金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内容双方已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0年2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公证处(2010)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二、执行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马亚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杜承和
审判员贺小宇
审判员杜保安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