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9时20分,被告董某某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东团庄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11月22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1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