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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周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书代理人张华敏,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现下落不明。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书代理人张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从儿子出生后到2008年5月25日被告与别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双方更是争执不断,2009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4日登记结婚,1995年12月8日婚生一男,取名吕某天。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经常生气。2009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现无音信,原告要求抚养其子并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吕某天由原告吕某某抚养,并负担其子抚养费。待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刘沛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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