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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孟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5日晚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薛某某(已判决)、荆创奇(另案处理)、田梦祥(另案处理)等人酒后以谢××打电话骂他们为由去找谢××,先用砖头砸其家大门,而后将大门蹬开强行进入其家中,谢某某用铁锨砸坏该家门窗以及其他物品,谢某某、薛某某等人并对谢××殴打致谢××受伤。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5月7日向新疆伊宁市公安局伊犁河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审理中被告人谢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谢××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薛某某供述,受害人谢××陈述,证人谢××、谢××、张××、张××、张××、谢××证言,损坏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新疆伊宁市公安局伊犁河路派出所拘留证、笔录、证明及孟津县公安局小浪底派出所情况说明,孟津县公安局小浪底派出所出警证明,赔偿协议、领条,(2009)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薛某某等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能够认罪,其家人已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考虑,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为双方和睦相处,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海欣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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