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
被执行人龙某,男。
被执行人吴某,男。
被执行人杨某,男。
本院在执行(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诉龙某、吴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x元及利息,目前剩余债权为x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某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