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
委托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生一女孩,取名廖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个性不和吵架骂架,2008年8月和2009年3月,被告和被告的父母到原告单位大吵大闹,当众殴打原告,并散发传单侮辱、诽谤原告,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身体、精神上遭受打击。被告于2008年7月7日带小孩回娘家居住,我们一直分居至今。2009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不离后,原、被告互不往来,坚持分居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
被告刘x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虚假,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因为被告生了女儿、重男轻女而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5年10月2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廖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生下小孩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相骂,2008年7月7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随即带小孩回娘家居住,2009年4月原告廖xx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2009年6月9日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判不离后,原、被告未和好,仍继续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一张席梦思床、一张梳妆台、一辆狮龙牌电动车、一台海信空调。原告廖xx至2010年8月3日住房公积金余额4995.38元。被告刘x嫁妆有八套被褥、一个联创牌取暖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xx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廖x,由被告刘x自愿抚养成人,原告廖xx自愿从2010年8月份起按月450元支付小孩抚养费,该款于每月28日前通过银行转帐至被告刘x指定的帐户上(开户行中国银行隆回支行,帐号x-0188-x-1,户名刘x,如有变更,被告刘x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告廖xx),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一张席梦思床、一张梳妆台、一台海信空调归原告廖xx所有;一辆狮龙牌电动车归被告刘x所有;
四、原告廖xx至2010年8月3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4995.38元,原告廖xx自愿支付2500元给被告刘x,此款限2010年8月15日前付清;
五、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谁经手的谁负责偿还;
六、被告的嫁妆八套被褥、联创牌取暖器归被告刘x所有;
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超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