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
负责人:王某甲,任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梁某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返还房产证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陈刚,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