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36岁。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2010年7月5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大田县与余某某登记结婚,于次年3月6日生育一个儿子。2003-2004年间,被告人廖某某认识了女青年杨某某,在未与余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杨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儿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辨认照片,证人黄X、叶XX、李XX证言,被害人余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结婚后,又与杨某某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同居生活,并生育一个儿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秀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