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原告叶某
被告任某
本院审理原告任某、叶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某、叶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叶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37.5元,由原告任某、叶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