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6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66年生。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5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1950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丁,女,1953年生。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55年生。
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57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1352-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C区X号的房地产移户手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C区X号的房地产移户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某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谢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