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省XX市X村;因盗窃,于2008年8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7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5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法定代理人倪XX(系被告人刘某X的姐夫),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XX省XX市X镇。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X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X及其法定代理人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X窜至株洲市X村唐XX家,趁被害人唐XX不注意,盗得其放在客厅书桌上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刘某X欲出门逃离时,被被害人唐XX发现,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和巡防队员抓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80元。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X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X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XX的报案及陈某、证人彭某、陈某、刘某、刘某X等人的证言、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病某、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X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X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某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精神病某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某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