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1951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1957年出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查完毕。
张某甲申请再审称,张某乙所起诉的两张单据应包含在马村派出所调解时达成的协议之中。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乙辩称,派出所当天调解时经过双方对票据进行了计算、认可,所起诉的两张单据不包含在协议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在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的欠款中不包含被申请人张某乙所起诉的两张单据,申请再审人诉称上述两张单据在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过,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立新
审判员杨庆安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彭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