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被告:缑某,女,出生年月、职业不详,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明霞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