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被告: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8月25日被告刘XX因贩毒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各自的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东芝牌彩色电视机1台、22英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1台、双人床2张、茶几1个,沙发X组、西门子冰箱1台、饮水机1台全部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刘XX放弃分割。
三、债务5万元由被告刘XX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何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