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
被告:蒲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2001年9月,蒲某某曾因婚姻纠纷起诉到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我院以(2001)秦皂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蒲某某与王某离婚,孩子蒲某炜由蒲某某抚养。2011年8月11日原告王某起诉到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孩子蒲某炜由其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蒲某某抚养的蒲某炜改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今后蒲某炜的抚养问题再与被告蒲某某无关。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