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至。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吕某昕,2006年6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起诉到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吕某昕(X年X月X日生)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每月付给原告吕某某孩子抚育费1000元,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佳